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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的读书笔记怎么写!

《矛盾论》的读书笔记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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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的读书笔记怎么写!

范文1、唯物辩证法研究什么?答:研究事物的发展。2、唯物辩证法的作用?答:唯物辩证法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唯物辩证法可以用在社会的变革和自然的变革等许多方面。3、如何理解唯物辩证法?答: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唯物辩证法主旨是教导人们通过客观、全面、深入的研究方法研究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唯物辩证法的目标是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就在如何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我们应该使用的研究方法是:客观、全面、深入的研究方法,但在研究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矛盾的各种特性:首先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次矛盾有其特殊性;第三矛盾有其阶段性;第四矛盾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第五矛盾间相互对抗又互相转化。只有了解了矛盾的这些特性之后,才能更好、更准确、更有把握的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从而找出影响事物性质的主要矛盾,并最终实现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的目标。 一、总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列宁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 二、定义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唯物辩证法是否排除外部的原因那?并不排除。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食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具体地了解事物矛盾这一个法则,对于我们是非常重要的。 三、矛盾的普遍性一切事务中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斗争,决定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动一切事物的发展。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是简单的运动形式(如机械运动)的基础,更是复杂的运动形式的基础。不论是简单的运动形式,或是复杂的运动形式,不论是客观现象,或思想现象,矛盾是普遍地存在着,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 四、矛盾的特殊性1、认识矛盾特殊性的重要性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的矛盾,都带特殊性。人的认识物质,就是认识物质的运动形式,因为除了运动的物质以外,世界上什么也没有,而物质的运动则必取一定的形式。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他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者叫做根据。每一物质的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特殊的本质,为它自己的特殊的矛盾所规定。这种情形,不但在自然界中存在着,在社会现象和思想现象中也是同样地存在着。每一种社会形式和思想形式,都有它的特殊的矛盾和特殊的本质。不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地原因或普遍地根据,但是,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2、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人类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当着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和僵死的东西。这是两个认识的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教条主义常犯的错误:一方面,不懂得必须研究矛盾的特殊性,认识个别事物的特殊的本质,才有可能充分地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充分地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另一方面,不懂得在我们认识了事物的共同的本质以后,还必须继续研究那些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或者新冒出来得具体的事物。3、如何做研究工作不但要研究每一个大系统的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的矛盾性及其所规定的本质,而且要研究每一个物质运动形式在其发展长途中的每一个过程的特殊的矛盾及其本质。一切运动形式的每一个实在的非臆造的发展过程内,都是不同质的。我们的研究工作必须着重这一点,而且必须从这一点开始。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为要暴露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在其总体上、在其互相联络上的特殊性,就是说暴露事物发展过程的本质,就必须暴露过程中矛盾各方面的特殊性,否则暴露过程的本质成为不可能,这也是我们做研究工作时必须十分注意的。一个大的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包含着许多的矛盾。这些矛盾,不但各各有其特殊性,不能一律看待,而且每一矛盾的两方面,又各各有其特点,也不能一律看待的。我们从事中国革命的人,不但要在各个矛盾的总体上,既矛盾的相互联结上,了解其特殊性,而且只有从矛盾的各个方面着手研究,才有可能了解其总体。所谓了解矛盾的各个方面,就是了解它们每一方面各占何等特定的地位,各用何种具体形式和对方发生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的关系,在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中,以及依存破裂后,又各用何种具体的方法和对方作斗争。研究这些问题,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就在于具体的分析具体的情况。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所谓主观性在《实践论》一文中已经说过了。所谓片面性,就是不知道全面地看问题,不了解矛盾各方的特点。列宁说:“要真正地认识对象,就必须把握和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媒介。我们绝不会完全地作到这一点,可是要求全面性,将使我们防止错误,防止僵化。”表面性,是对矛盾总体和矛盾各方的特点都不去看,否认深入事物里面精细地研究矛盾特点的必要,仅仅站在那里远远地忘一忘,粗枝大叶地看到一点矛盾的形象,就想动手去解决矛盾(答复问题、解决纠纷、处理工作、指挥战争)。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出乱子的。4、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不但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在其相互联结上,在其各方情况上,我们必须注意其特点,而且在过程发展的各个阶段中,也有其特点,也必须注意。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非到过程完结之日,是不会消灭的;但是事物发展的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情形又往往互相区别。这是因为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的性质和过程的本质虽然没有变化,但是根本矛盾在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采取了逐渐激化的形式。并且,被根本矛盾所规定或局部地解决了,或者缓和了,又有些是发生了,因此,过程就显出阶段性来。如果人们不去注意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人们就不能适当地处理事务的矛盾。研究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特殊性,不但必须在其联络上、在其总体上去看,而且必须从各个阶段中矛盾的各个方面去看。 五、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他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由此可知,任何过程如果有多数矛盾存在的话,其中必定有一种是主要的,起领导的、决定的作用,其他则处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因此,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万千的学问家和实行家,不懂得这种方法,结果如堕烟海,找不到中心,也就找不到解决矛盾的方法。事物的性质,主要地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方面相互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当着如列宁所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的时候,革命理论的创立和提倡就起了主要的决定作用。当着某一件事情要做,但是还没有方针、方法、计划或政策的时候,确定方针、方法、计划或政策,就是主要的决定的东西。在研究矛盾特殊性的问题中,如果不研究过程中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以及矛盾之主要的方面和非主要的方面这两种情形,也就是说不研究这两种矛盾情况的差别性,那就将陷入抽象的研究,不能具体地懂得矛盾的情况,因而也就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的方法。这两种矛盾情况的差别性或特殊性,都是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世界上没有绝对地平衡发展的东西,我们必须反对平衡论,或均衡论。 六、结论事物矛盾的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也是思维的根本法则。按照辩证唯物论的观点来看,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这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矛盾着的事物依一定的条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够共同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又能够互相转化到相反的方面去,这又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然而矛盾的斗争则是不断的,不管在他们共居的时候,或者在他们互相转化的时候,都有斗争的存在,尤其是在他们互相转化的时候,斗争的表现更为显著,这又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当我们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的时候,要注意矛盾和矛盾方面的主要的和非主要的区别;当我们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的时候,要注意矛盾的各种不同的斗争形式的区别。这些,就是我们研究矛盾法则的一些简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