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下岗志愿兵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政部没有对于“复员退伍志愿兵下岗再安置”具有义务和责任的。民政部对于退役军人安置历史上先后只有三个法规,在退役军人退役的当年依照规定、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规定中具有安置资格的退役军人,当年完成工作安置(近年来也有实行货币化、自由择业安置退役军人方式安置工作)的。所有被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保证其有三年的稳定工作期(实行货币化、自由择业安置除外),如果三年内非本人原因的失业、下岗(单位改制、破产等),可以退回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工作。而对于安置已经超过三年的退役军人失业、下岗的,民政部门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如果有的也是民政部门人情化的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