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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21修订)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21修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21修订)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雷电灾害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时,应当纳入雷电灾害防御内容,包括防御原则、目标、主要任务、防御设施建设和保障措施等。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全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和灾害风险评估等因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袭裤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幼托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  鼓励志愿者参与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第九条 可能发生雷电灾害时,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第十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城乡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户外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雷电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明显的雷电防护警示标识,并结合实际设立雷电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液行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雷电影响因素纳入应急预案,并根据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煤炭、电力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四)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五)农村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闹禅哗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